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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6-511600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4-20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务川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九届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暨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6年4月1日       


务川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

为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发展,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有序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和《贵州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指导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

(一)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剩余耕地”是指剩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面积与2009年当地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的农村户籍人口及被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二)不纳入保障范围及对象

1.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2.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和土地补偿金后,户籍迁出务川自治县辖区范围的人员;

3.因自然灾害失去土地的;

4.已享受现金直补政策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不含已享受现金直补政策停止后的水库移民);

5.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和以非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而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6.征地前已死亡的被征地农村户籍人员。

(三)保障对象确定程序。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再由村民小组和村(社区)讨论并提供有关详细情况及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最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四)享受保障人员需提供的资料

1.以户为单位填写《被征地农民申报表》,并附土地承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分户的由村〈社区〉出具承包地分户变动情况说明);

2.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承包土地面积资料;

3.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面积资料;

4.属地公安局派出所提供的征地时户籍人口证明;

5.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一寸照片两张。

二、就业政策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农村转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

(四)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所在地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具体规定和补贴标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征地时(2011年8月31日以前已完成征地的,其征地时间以2011年9月1日为准,下同)年满1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

缴费补助标准根据被征地比例确定,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补助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领取缴费补助金;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缴费补助。

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根据被征地比例增发基础养老金,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32元;原已享受增发的被征地农民仍按《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务府办发〔2013〕140号)规定执行。

测算被征地比例主要以征地测绘图上标明土地性质为准,即标明被征地性质为田、土地作为被征地比例的计算依据。以户为单位,按被征收承包耕地面积和家庭总承包耕地面积之比计算。

本方案实施后多次征地的,被征地比例达到新的缴费补助标准,在上次缴费补助标准基础上按已补助年限进行补差,并按新缴费补助标准按年补助,补助年限累积计算。已领取待遇的,被征地比例达到新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标准的,从达到新标准的次月起享受新的基础养老金增发待遇。

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四、资金筹集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从2011年1月1日起,凡实施征地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中明确的用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缴纳。

(三)县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五、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县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二)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三)县财政部门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划出不低于5%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资金到本级财政就业资金专户统筹使用。县就业服务机构要编制年度就业资金使用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四)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年度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按月将所需资金预拨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支出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增发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发放等事宜,年终结算。

六、职责分工

(一)县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促进就业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动态管理、审核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基金征收、社保待遇发放等工作。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管理等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项目报批、征地面积确定等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地政策确定、被征地农民承包耕地面积的认定,对国有大中型水库现金直补停发人员的认证及水库征地的核实等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户籍、人口的认定等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审核和管理,被征地占地比的初步核定、协调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年度参保缴费补助资金需求计划的编制上报,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及增发基础养老金人员定期资格认证及待遇申领的初审等工作。

七、组织领导

(一)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人社等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建立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工作;要深入研究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各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对虚报瞒报征地数额、被征地占地比数额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八、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务府办发〔2013〕140号)即行废止,本《实施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务川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汇总表

2.务川自治县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

3.务川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增发基础养老金申领表

4.务川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变更登记表


附件1

      务川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户籍

性质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现居住地址

家庭人数

参加何种社会养老保险

首次参

保时间

领取城乡低保情况

家庭土地

承包证编

家庭人均

剩余耕地

面积

其中农业户籍人数

县国土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县农业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移民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县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备注:1.户籍性质栏内请填明城镇或农业户籍;

2.参加何种社会养老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领取城乡低保情况栏内请填明是否领取城乡低保,如果领取低保,请注明是城镇低保或是农村低保;

4.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以登记时的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为准


附件2

务川自治县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户籍性质

口农村户籍口城镇户籍

身份证号

家庭人数

其中农业户籍人数

参加何种社会养 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领取城乡低保情 况

口城镇低保口农村低保口无

家庭承包耕地总 面积

承包证编号

就业状况

累计被征地面积

家庭现有剩余耕地面积

征地项目

征地时间

征地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

村(社区)审核意见

(盖章)

公安(派出所)审核意见

(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盖章)

县国土部门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农业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移民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民政部门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务川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增发基础养老金申领表

填表时间:             

姓名

出生时间

性别

民族

居民身份 证号码

到达60

周岁时间

户籍性质

现居住地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领取待遇存折开户银行

领取待遇存折账 号

参加何种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首次参保

时间

累计参保缴费年限

累计已享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年限

家庭人

均剩余

耕地比

申请领取增发

基础养老金标

申请人声明:

以上填写内容正确无误。

申请人签字:

村委会意见:

经办人签字:

日(盖章)

乡(镇)初审意见:

审核人:

(签 章)

县(区)复核意见:

复核人:

(签 章)










填表说明:本表直系亲属情况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被征地农民增发基础养老金由银行代发,每月凭居民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

附件4

务川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变更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家庭现居住 地址

变更前的家庭人均剩余

耕 地 比( % )

变更后的家庭人均剩余耕

地 比( % )

变更前的年参保缴费补

助标准(元)

变更后的年参保缴费补助

标准(元)

变更前的月增发基础养

老金标准(元)

变更后的月增发基础养老

金标准(元)

申请变更时间

本人签字

乡镇服务中心初审意见:(盖章)

经办人签字: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盖章)

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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