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务川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3日
贵州务川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贵州务川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于2024年11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复设立,为规范经开区企业准入程序,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和项目落户,促进经开区土地、厂房集约高效使用,实现资源要素配置和效益最优,推动经开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贵州省开发区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贵州务川经济开发区(即:务正道煤电铝循环经济工业园和大坪工业园)规划区内租赁或购置生产、经营用地用房的入驻企业。
第三条 大坪街道办事处、镇南镇人民政府、务川新型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洪渡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产权方须配合经开区实施准入管理,不得擅自出租及转让。
第二章 准入标准
第四条大坪工业园入驻项目须符合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务正道煤电铝循环经济工业园入驻项目原则上符合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若涉及限制类项目的需经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获批同意后方可入驻。对列入国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不予准入。
第五条 入驻企业为县人民政府或经开区招商引资签约企业(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国家、省、市的宏观产业政策,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土地空间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要求。
第六条 入驻企业(项目)必须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节能减排等相关要求,杜绝“高危险、高污染、高耗能、低效益”项目入驻。
第七条按照《贵州务川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务正道煤电铝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新入驻企业原则上重点为氟钡新材料及上下游产业、铝及铝加工上下游产业,以及产业配套服务企业。
第八条 按照《贵州务川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大坪工业园区新入驻企业原则上重点为球类制造、特色食品、大健康及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
第九条 投资主体及主要投资者近三年无重大失信记录。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十条 入园企业(项目)需经过入园评审,符合“第二章”中所述准入标准的方可入园。
第十一条 针对招商引资项目,按照《贵州省招商引资谈判和合同签订审查办法(暂行)》中规定,经尽职调查、项目准入评估、可行性论证等程序,由投资人与县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非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须与经开区签订入园协议,明确相关投资管理权责事宜。
第十二条 办理相关手续。入驻企业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备案)、环评、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等相关手续,依法履行相关主体责任。办理完成前不得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 购置土地企业(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县自然资源局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挂牌出让,企业依法取得相应产权。
(一)土地价格。按照当期工业分类用地价格标准执行。
(二)建设要求。投资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按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入园协议)中约定的建设要求完成投资和实现相应效益。
第十四条 投资变更。投资人需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土地用途。入园企业(项目)要严格遵守土地管理规定,按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内容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实需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用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入驻企业建成的厂房,原则上不得随意转让。
第五章 租赁厂房企业(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厂房租赁
(一)租赁价格。租赁价格原则上按照当期市场价格(评估价)执行。
(二)租赁原则。根据企业实际产能需求,可整栋或单层出租。同时,为便于企业的生产管理,结合经开区产业规划及功能布局要求,原则上只引进产业规划内和功能布局内的(或相近的)产业项目入驻。
(三)入驻企业取得生产经营用房后,原则上只得由本企业将其用于生产、办公、研发,不能用作其他商业用途,未经同意不得将厂房擅自转租给其他企业和个人。
(四)在本办法施行以后续租的企业,在租赁到期前1个月内按照入园程序进行评审。
第六章 退出机制
为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经开区整体运营效能,切实保障厂房及土地资源实现高效集约利用,入驻企业(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按程序履行退出机制:
(一)入园企业(项目)未按协议约定完成建设进度的、建设进度明显滞后的、不符合投资建设要求的、违法违规建设、建成后未正常生产的;
(二)企业实际投产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环保、安全规定的;
(四)因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五)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被法定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的;
(六)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租赁厂房企业(项目)退出机制
入驻企业承租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产除外),可解除项目入驻协议、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一)入园企业(项目)未按协议约定完成建设进度、建设进度明显滞后、不符合投资建设要求、违法违规建设的;
(二)入园企业(项目)未达到协议约定厂房使用率的;
(三)企业实际投产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环保、安全规定的;
(四)入园企业(项目)未按协议约定发放员工工资的;
(五)入园企业(项目)未按协议约定缴纳厂房租金、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应缴费用的;
(六)未经批准将厂房转租的;
(七)因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八)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被法定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的;
(九)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退出程序
(一)约谈。经开区联合相关部门对该企业负责人开展警示约谈,明确指出企业履行协议及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做好约谈记录,以纪要形式发至被约谈人。
(二)整改。约谈后,企业需根据各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进行整改。
(三)清退。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经协商无效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招商引资协议、入园协议等约定,实行强制退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项目)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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