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务川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务府办发〔2026〕3号),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贵州省贵州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业务指导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41号)《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关于2024年度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遵市人社呈〔2025〕54号)等精神,对《务川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务府办通〔2013〕140号)进行修改,特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编制的依据
(一)《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
(二)《贵州省贵州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业务指导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41号)
(三)《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关于2024年度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遵市人社呈〔2025〕54号)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方案》框架
《方案》由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保障对象、就业政策、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职责分工、组织领导、其他等十部分组成,分别对编制依据、理由、保障对象、就业政策、资金管理、职责分工等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方案》主要修订内容
第五条:社会保障。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缴费补助标准根据被征地比例确定,缴费补助标准根据被征地比例确定,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的,每人每年补助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补助600元;被征地达50%-70%(含50%)的,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70%以上(含70%)的,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领取缴费补助金;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缴费补助。
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根据被征地比例增发基础养老金,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5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70%-100%(含7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32元;原已享受增发的被征地农民仍按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务府办发〔2013〕14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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