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纾企政策汇编

农机补贴惠民政策
农机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本县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本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上限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已经享受其他补贴项目的补贴机具不再进行重复补贴,农机化项目的累加补贴除外。
2、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委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测算确定。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农业保险惠民政策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纳入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品种为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青稞、牦牛、藏系羊和天然橡胶,按照农业保险‘自主自愿’等原则,农民缴纳保费比例由各省自主确定,一般不超过20%,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教育惠民政策
一、学前教育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6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二、义务教育 1.全部免除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其中,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4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8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 1.免学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标准为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对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校内资助。提取学校事业收入的3%-5%用于学生资助。
四、中职学校 1.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20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国家奖学金。从2019年开始实施,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社会保险惠民政策
1、养老保险补助:从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按100元缴费的,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不变。
2.基础养老金补助:从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自到龄的次月开始,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医疗保障惠民政策
1.2014年起全省统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省级I类医疗机构(指省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起付线为800元,800元<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省级II医疗机构(指省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1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
2.2014年起,农村儿童两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型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4种重大疾病新农合提高报销比例达80% (终末期肾病血透为90%)。
林业惠民政策
一、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一)上一轮退耕还林
1.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39元/亩。
2.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34元/亩。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种苗费补助每亩400元;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工程实施后在五年内分3次兑现),其中:第一年补助500元,第三年补助300元,第五年补助400元。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标准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该项资金我县从2009年开始兑现。具体兑现标准为:2009年为4.75元/亩,2010年—2012年为7元/亩,2013年为12元/亩,2014年—2018年为14.75元/亩,2019年—2020年为15.75元/亩。以后兑现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该项资金我县从2012年开始兑现。具体兑现标准为:2012年—2013年为2元/亩,2014年为3.2元/亩,2015年—2017年为5.6元/亩,2018年为7元/亩,2019年为8.4元/亩,2020年为10.5元/亩。以后兑现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护林员管护补助标准
我县护林员制度从2000年开始设立,2017年以前只有护林员这个称呼,2017年以后才分为生态护林员和天保护林员两类。
(一)生态护林员:每人每年1万元,每月按800元兑现管护补助,每人每年末用400元作管护绩效补贴。2018年以后主要从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选聘。
(二)天保护林员:
1.2019年以前兑现标准为:2000年—2008年为100元/月,2009年为150元/月,2010年—2011年为200元/月,2012年—2018年为400元/月。
2.2019年以后至今管护补助标准与生态护林员一样,具体为:每人每年1万元,每月按800元兑现管护补助,每人每年末用400元作管护绩效补贴。2018年以后主要从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选聘。
公共租赁住房惠民政策
一、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及申请条件
1.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户籍且在都濡、丹砂和大坪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内实地居住两年以上(含两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县城区域内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有产权证房屋和无产权证房屋)。无产权证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社区或村基层组织负责调查确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2050元以下。
2.进城务工家庭申请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户籍且在都濡、丹砂和大坪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内实地居住两年以上(含两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县城区域内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有产权证房屋和无产权证房屋)。无产权证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社区或村基层组织负责调查确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2050元以下;申请人必须由用人单位(国家企事业)缴纳社保两年以上。
3.进城落户农民家庭申请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户籍且户口迁入都濡、丹砂和大坪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内实地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县城区域内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有产权证房屋和无产权证房屋)。无产权证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社区或村基层组织负责调查确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2050元以下。
4.新参加工作人员家庭申请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必须是通过正式招考的企业、事业、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在务川城区(都濡、丹砂和大坪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申请人参加工作3年以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县城区域内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有产权证房屋和无产权证房屋)。无产权证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社区或村基层组织负责调查确认;申请人必须提供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资料以及近3个月工资收入明细。
二、限制申请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1.父母(含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房而子女有房,父母随子女居住的;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无房而父母有房,子女随父母居住的;2.离异未满两年的;3.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登记有小型及以上汽车的(核定载质量不超过1500kg且购车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货车除外);5.有商业门面的(含有产权证房屋和无产权证房屋);6.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7.分户未满两年的;8.自有住房超过(含)60平方米;9.享受易地扶贫搬迁等相关政策的;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且注册资金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且又在实际营业(认缴资金不足20万的股东和公司注册信息中担任监事等非股东职务的人员除外)。
三、发放标准和计算方式
1.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且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5元/月/平方米;保障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照30平方米计算;
2.计算方式 人均建筑面积=家庭成员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家庭户籍成员人数;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成员月收入之和÷家庭户籍成员人数;住房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成员人数;月补贴标准=家庭保障面积×补贴租金标准;年补贴总额=(住房保障面积-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月补贴标准×12个月。
四、城镇住房补贴申请时间及发放方式
1.申请时间:每年4月1日-8月31日法定工作日;
2.发放方式:按季度发放;
3.申报流程:申请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受理→入户调查→初审公示→相关各部门核实家庭情况→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终审、抽查→公示→实施保障→复查。
交通运输惠民政策
农村客运车辆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补助对象: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补贴对象为: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城市出租车司机。
农村客运车辆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标准: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补贴标准以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与2006年成晶油价格机制改革前油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之间的差价为基础,全年加权平均测算确定油价补贴的标准。
农村客运车辆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补贴用油量:每年补贴用油量以上一年补贴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计算确定,以后年度依次类推。每年三月底前,交通运输部要将上年度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城市出租车行业车、船数量等基础数据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统计、核实、汇总,据此对上年度用油量进行增、减调整后,测算确定上年度补贴用油量。补贴用油量测算确定并审核无误后,两报财政部,同时抄报监察部、审计署。财政部将委托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相关数据进行抽查核实。
农村客运油补退坡资金使用范围:退坡资金仅用于统筹促进农村客运发展,用于补助农村客运购置车辆及购买法定保险等。
耕地保护惠民政策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2.补贴标准。2020年中央下达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为5009.84万元,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亩44.58元。
城乡医疗救助惠民政策
1.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感染者、重度精神病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人员。
2.医疗救助内容:①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②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③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
残疾惠民政策
1.抢救性康复服务 享受对象:0-6周岁残疾儿童;申报程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申报→县残联审核→县残联推荐到定点机构检查→列入国家康复救助范畴→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2.一般康复服务 享受对象:7-14周岁残疾儿童;申报程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申报→县残联审核→县残联推荐到县中医院→列入国家康复补助范畴→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4.辅助器具适配 享受对象:贫困残疾人;申报程序:本人申请→村(居)证明→乡(镇、街道)申报→县残联审核。
5.假肢安装 享受对象:贫困下肢缺失者;申报程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申报→县残联审核→县残联推荐到定点机构安装假肢。
6.白内障复明 享受对象:农村贫困白内障患者;申办程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定时筛查→县残联组织医生前往筛查→县残联审核→通知到定点医院接受手术治疗。
7.高考升学和自学成才奖励 享受对象: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家长子女;奖励标准:2000至4000元;申办程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残联审核→发放。
8.扶持就业创业 享受对象:务川自治县户籍内的残疾人,县残联每年扶持20户以上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一定经济基础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和二、三产业的残疾人。扶持标准:每户给予一次性启动扶持资金0.2—1万元。申办程序:本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申报→县残联审核→县残联组织验收→县残联兑现资金。
9.医疗救助 享受对象: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标准:凭重度残疾人有效证件在常规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但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0%。申办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医院报销窗口直接受理。
10.医疗保险费补贴 享受对象农村贫困重度一、二残疾人;优惠标准县残联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补贴到个人账户;申办程序本人申请→村(居、社区)申报→乡(镇、街道)人社部门受理。
1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享受对象:务川自治县户籍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一级600元/年,二级480元/年;申办程序:残疾人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审核→乡(镇、街道)残联审查→县残联、县民政局审批→兑现到个人账户。
12.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享受对象及标准: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当年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增发生活困难补贴,三、四级残疾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0元标准增发生活困难补贴。申办程序:残疾人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审核→乡(镇、街道)残联审查→县残联、县民政局审批→兑现到个人账户。
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①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500-1000元,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直到14周岁。②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③农村计生“两户”中,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②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者计划生育二女绝育户,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缴费补贴,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③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④免缴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 50%。⑤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⑥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⑦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①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年特别扶助金不低于2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②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①在危房改造上给予优先优惠。②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③对夫妻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试,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以上享受政策有一定限定条件,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农村危房改造惠民政策
1、申报对象和条件 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户主为当地户籍(原农业户口),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2、申报程序 危房户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3、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户(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补助3.5万元/户,二级危房补助1.5万元/户,三级危房补助1万元/户;除4类重点对象之外的对象(以下简称其他危房户),一级危房补助0.5万元/户,二级危房补助0.3万元/户,三级危房补助0.2万元/户。
4、改造方式 危房改造优先选择加固方式;三级危房必须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实施改造。新建住房面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执行(3人及以下户户均60㎡内,3人以上户人均13-18㎡,不包括厨房、卫生间、楼梯间面积),有条件的可为将来发展预留空间和接口。新建住房的农户,必须自行拆除原危房。
5、质量安全监督 为保证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属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必须做到4个“到现场”,即房屋选址到现场、基础放线到现场、砌筑制梁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
民政临时救助政策
1.临时救助对象:(1)主要指因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为生活必需支出突然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遇到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申请审批程序: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员会受理并如实登记。数额较小的由乡镇(街道)审批,数额较大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贵公网安备:52032602001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