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已于2026年2月11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6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乡风文明促进条例
(2026年2月11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进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乡风文明建设、监督与促进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努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村(居)民主体、民主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乡风文明培育、实践、创建工作,统筹解决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经费投入,推动乡风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工作。
自治县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文化旅游、民族宗教、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自然资源、水行政、林业、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体育、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工作。
第五条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的教育培训、示范培育、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便民利民、设施完备、服务多元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村文化广场、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村开展“村史村事”展陈展示等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村文化广场、农村集市、村务公开栏、村大喇叭、村文化墙等开展乡风文明宣传。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宣传教育: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构筑共有精神家园,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
(二)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升法治意识;
(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宣传教育,提升村(居)民道德水平和文明素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推行网格化管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乡风文明建设的行为进行劝导或者投诉、举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核查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 村(居)民应当发挥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的主体作用,自觉践行文明新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觉践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弘扬孝老爱亲、勤俭节约等优良风尚,推动移风易俗,抵制不良风气,共同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村(居)组干部等应当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积极参与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宣传教育和示范引导。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乡风文明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表扬。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健全群众正向激励引导机制,常态化开展文明家庭、好青年、美丽庭院等群众风尚培育与示范引领相关工作,通过先进典型带动涵养基层文明乡风。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宣传工作,传播报道移风易俗、孝老爱亲、重义守信、邻里和谐等先进事迹,弘扬中华孝道和传统美德。
第十二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或者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移风易俗、环境卫生、邻里关系等作出规范。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红白理事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健全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等议事制度,发挥村(居)民在乡风文明建设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用。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说服教育、规劝提醒、批评帮助等方式,引导村(居)民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村寨、文物古迹、传统建筑等文化遗产的发掘、保护、研究和合理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坏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文化、民族文化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保护并利用烈士陵园、长脚滩红军战斗遗址、庙坝战斗遗迹、九龙箐红军战斗遗址、仡佬族民族文化博物馆等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文化传承。
第十五条 鼓励利用各民族传统节日节庆开展活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一)举办舞龙、高台舞狮、傩戏、花灯等民间民俗活动;
(二)开展文艺表演、文化下乡等文化活动;
(三)举办打篾鸡蛋、护蛋、推食爬等传统体育活动;
(四)举办诗歌、书画、音乐会等活动;
(五)开展其他有利于促进乡风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 支持学校将民族传统体育、音乐、舞蹈等项目纳入学校文化体育活动内容,通过组织比赛、表演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
第十七条 自治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民族文化资源数据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数字化、网络化等现代手段促进优秀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品质,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推动历史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依托当地自然资源、特色产业、民俗文化,发展观光体验型乡村旅游,举办节庆、体育赛事等活动,促进乡村旅游与乡村产业的协同发展。
支持村(居)民积极投身家乡建设,引导外出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军人等返乡创业就业,发展特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产业。鼓励返乡入乡人员在创业就业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产业兴旺、勤劳致富带动乡风文明。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标准化建设,健全水质监测和运维机制;鼓励结合实际采用集中处理、分散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等方式,系统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支持和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完善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体系,防止污染环境,切实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村(居)民应当维护乡村整体风貌,不私搭乱建、乱堆乱放。
新建、改建农村住房,应当符合村寨规划,体现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禁止违法占用耕地。
第二十条 村(居)民应当自觉维护乡村人居环境,参与人居环境整治,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庭院内外整洁,生产生活用品有序摆放;
(二)实行人畜分离,保持圈舍卫生,规范处置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水污物;
(三)规范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废弃物;
(四)不乱排乱倒生活污水,保持沟渠畅通;
(五)其他维护乡村人居环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文明生活,自觉抵制陈规陋习,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健康、理性消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二)言行文明,不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聚众闹事;
(三)远离毒品,不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爱护公共设施,车辆有序停放,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
(五)文明上网,拒绝网络暴力,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六)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谦互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依法理性化解纠纷;
(七)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制假售假;
(八)信守承诺,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不拖欠合法债务,及时缴纳水、电等公共事业费用;
(九)申请相关补贴、救助的,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一)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定的其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建设文明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和睦相处,互敬互爱。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养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
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定期探访,重点关爱空巢老人、独居老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落实救助、帮扶和照护责任。
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学、助残等公益慈善活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推进移风易俗,引导村(居)民自觉抵制人情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提倡操办婚丧事宜不收或者少收礼品、礼金,不举办、不参加有悖公序良俗或以敛财为目的的宴请。
倡导婚事新办、简办,婚仪从简、婚宴从俭,鼓励不收彩礼、不索要嫁妆,支持集体婚礼、旅行结婚、公益婚礼、家庭婚礼等新型婚庆形式。
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自觉抵制低俗婚闹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当事人发放婚事新办倡议书,开展文明婚俗宣传。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殡葬改革,健全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提升殡葬公共服务水平。
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严格控制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
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与指导,规范殡葬服务行为,并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殡葬用品监管。
第二十七条 推行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方式,自治县倡导厚养薄葬、文明治丧。
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举办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简化治丧程序,控制治丧规模和时长,不举行有悖公序良俗的歌舞表演、鼓乐队演奏等活动。提倡在殡葬和祭扫活动中,以敬献鲜花、植树绿化等文明低碳方式替代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乡风文明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及时受理、处理举报的;
(二)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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