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为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投资创业,提高我县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凡经县招商局登记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我县产业化建设项目投向,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兼并及BOT、TOT等方式在我县境内进行合法投资活动的县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投资者),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在本县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投资者,经县招商局准入和备案,颁发《务川招商引资企业绿卡》,凭卡享受优惠政策及服务。
第二条
对投资者实行“代办制”服务。由县招商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为投资者代办工商登记、项目核准(备案)、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条
对重点企业实行挂帮制度。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一名正县级领导挂帮;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一名副县级领导挂帮;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挂帮。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对所有企业实行“安静日”保护制度。每月的1至25日为“安静日”。除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保护检查外,县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安静日内未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五条
行政审批等事宜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办妥,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需经上级相关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由县对口部门负责协调和协助办理。道路、供电、供水、通讯设施等附属设施建设,投资者若需相关部门支持,可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在规定时限内协调解决。
第六条
对投资我县产业发展主导方向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七条
投资者对相关服务部门或公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满意的,可直接向县监察局或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一经查实,必将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资者。
第八条
投资者需办理本县常住户口的,户籍主管部门凭其合法手续优惠办理;需办理子女入学手续的,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且其非义务教育阶段允许自由择校,并免收择校费。
第九条
投资公益性事业(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交通、水利、环保等)以及旅游、农业、畜牧生产加工业,且年纳税额缴入县级金库部分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自治政策外,从投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享受如下财政奖励:
1、年纳税额缴入县级金库部分在50-100万元的,年终经财政局审核,按实缴税额县级留存部分的10%予以奖励。
2、年纳税额缴入县级金库部分在100-500万元的,年终经财政局审核,除享受上述第1款奖励外,对超过100万元部分,再按8%予以奖励。
3、年纳税额缴入县级金库部分在500-1000万元的,年终经财政局审核,除享受上述第2款奖励外,对超过500万元部分,再按5%予以奖励。
4、年纳税额缴入县级金库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的,年终经财政局审核,除享受上述第3款奖励外,对超过1000万元部分,再按3%予以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突破150万元。
第十条
投资我县“一河五矿一特色”的产业项目,在其建厂期间,由县财政按其实际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用同等额度的财政资金奖励企业,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投资开发矿产资源的企业,采取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矿权,经申请由发证机关批准同意,探矿期间,第一个勘察年度免缴探矿权使用费,第二个勘察年度减缴50%,第三至第五个勘察年度减缴25%;在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第二年减缴50%,第三年至第五年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
第十二条
投资开发水能资源的企业,水资源费的收取执行下限标准。
第十三条
投资开发铝土矿、重晶石、萤石、汞矿、铅锌矿、煤矿等,可分期3年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第一年先缴纳应缴部分的50%,其余的可在2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环保、生态、旅游、科教文卫、农业产业等基础设施或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其中,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民办学校,其规划、选址、征地、办证等享受本县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有)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按年缴纳土地租金,租赁期满以后,若要继续租赁可以减半缴纳土地租金5年。
第十六条
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免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约定项目进行开发后,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使用期满后,原使用权人优先受让。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或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凡经批准兴办的民办学校,在招生生源分配政策上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其中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完全中学,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聘用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任教,且保留受聘教师原有编制、专业职务、原所在学校岗位竞聘权以及三年内基本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本县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一般性交通违章的,只要其驾驶证照齐全,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对其进行口头批评教育,一般情况下不扣证、不罚款。
本优惠政策由务川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发的有关文件精神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