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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
(2)贯彻中、省、市、县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3)处理人民群众向县委、县政府及领导的来信,接待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的群众。
(4)承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5)向有关乡镇(街道办)、部门和单位交办、转办来信来访问题,协调处理县级部门之间,乡镇(街道办)之间的信访案件,并督促检查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落实。
(6)接回并协调处理群众赴市以上的越级上访及突发事件。
(7)协助党政领导机关检查县级机关各部门信访工作和乡镇(街道办)信访工作。
(8)组织预约县级领导接待群众信访活动,负责领导在接待中答复上访人员意见的协调、办理、落实和反馈。
(9)指导全县信访业务,研究有关信访工作政策,检查督促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组织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
(10)负责全县信访工作的宣传和基层人员的培训。
(11)定期综合研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分析信访形势,预测发展趋势,通报信访动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及时向有关党政
领导机关反映。
(12)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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