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拟定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拟定主要江河综合利用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察实施,负责组织、指导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水政监察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二、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县和跨乡(镇)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征收制度;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三、按照国家资源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四、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使用进行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小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收及水利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五、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协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审查并组织项目验收和评价,指导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和监督。
六、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城镇河道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的大坝安全监管。
七、负责和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八、指导水电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小水平面电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农电体制改革。
九、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保持动态监测,预防监督、执法管理和综合防治。
十、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全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水利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