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县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二)为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做好服务工作,并执行该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向该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的开发建设,研究旅游投资方向,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制定的各类旅游区、景点、度假区内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
(五)审查、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及指导旅游区(点)的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六)审核、申报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公司。
(七)拟定县内外旅游市场开发的总体方案,组织实施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国内外重点旅游市场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产品的开发建设,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
(八)指导各乡镇、各旅游从业单位旅游工作和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九)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指导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十)承办县政府和市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