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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务川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办公地址: 务川自治县中学路
联系电话: 0852-5621627
部门领导:

局长:王宗党        副局长:付江波 文鸣(旅游局局长兼)

工作职责


  一、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推动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参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三、做好民族成份的识别、恢复、更改工作;从事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工作。  
  四、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和宗教方面的关系,维护民族团结。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六、参与制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及有关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参与对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和对外协作工作。
  七、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建设,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八、组织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开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开展的各种活动,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和管理宗教职责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要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相关事项。
  九、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工作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十、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一、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破坏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分工

  
  机构设置: 局长1人,副局长2人,副主任科员1人,办公室主任1人,民族股1人,宗教股1人,天主教爱国会2人,民族文化研究所2人。
 
   局长:王宗党,负责主持民宗局全面工作,重点做好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县委、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好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民族经费的争取、列项申报、监督使用、督促检查、总结汇报工作;管理使用好少数民族建房补助款;管理和做好民族成份的识别、恢复、更改工作;指导并做好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研究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
  副局长:文鸣,协助局长工作。分管民族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宣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做好民族经费的列项申报、项目管理、实施监督、验收总结工作;做好民族民间文化的挖掘、整理、保护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等工作。
  副局长:付江波,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宗教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负责财务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副主任科员:冯亮,协助副局长文鸣工作,负责民族文化工作和办公室管理。
  副主任科员:邹书娟,负责工会、纪检监察;负责财务出纳工作;做好党建、计划生育工作。
  办公室主任:徐江,做好机关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人事、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文电、会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公务等工作;负责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做好上下联系和相相互协调工作。
  民族股股长:徐江,负责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分析、调研、项目论证、申报工作;对民族经费投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智力支边和扶贫工作;负责挖掘、搜集、整理、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工作。
  宗教股股长;王健松,负责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全县宗教事务;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好宗教团体的涉外事务;负责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天主教爱国会主任:蒋信勇,负责天主教爱国会的全面工作;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上级天主教爱国会安排的工作;做好民宗局安排的有关工作;保护天主教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天主教教产管理;指导天主教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密切联系教友为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起到桥梁作用。
  天主教爱国会秘书长:蒋信霞,负责天主教爱国会办公室工作,搜集、整理、保管好有关资料;接待教友来信来访,向主管部门汇报有关情况;指导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做好上级天主教爱国会和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民族文化研究所所长:负责民族文化研究所的全面工作;协助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组织民族文化研究人员加强对民族文化的搜集、挖掘、整理和提炼工作;加强对民族语言、民族服饰、民族习俗、民族经济等的研究和归纳汇总工作;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我县民族文化的研究工作。
 

服务承诺


  1、民族成份更改:本人年龄在20周岁以下,需要作出民族成份更改者,由本人向我局写出书面申请,领取民族成份更改申报表,按申报表要求填写呈报我局逐级上报省民委审批,条件是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提供的依据是父母户口民族成份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申请人与提供复印件的户籍关系。办理时间需六个月以上。年龄在20周岁以上的父母双方必须是少数民族。
  2、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投放使用,主要用于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五通一建”项目,即:通路、通电、通水、、通电话、通电视和少数民族建房。投资条件,“五通”建设项目由地方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立项申请,经我局考察论证可行,填写项目申报书上报省市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少数民族困难户建房补助,条件是无房或破烂基本不能居住需要重建房屋,建房户必须是少数民族。在建房中确有困难,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村、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我局审定,房屋建好后可补助3000——5000元。只限在上级批准指标限额内解决。
  3、小孩出生入户,其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的民族成份定族。
  4、根据全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要求,负责办理民族证件工作,民族证办理本人必须是少数民族,持户口簿、小二寸照片一张,收取工本费15元。
  5、宗教活动场所的报批:宗教活动场所指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等,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审核后,如同意设立,自申请收到之日起30日内上报市民宗局。市报省,90日内对能否批准作出答复。
  6、杜绝“五难现象”,做到热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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