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民政工作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和评残申报及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生产自救、救灾捐赠等社会救济工作。
四、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负责社区工作及社区建设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
五、负责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全县乡镇及以下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以及勘界、设标、埋桩和边界争议调解等事务。
六、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督查工作。
七、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工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八、负责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统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和各种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