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环境保护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三、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审核城县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各项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废气、废水、粉尘、固废、有毒化学品及噪声、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和推广清洁生产。
五、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村建设。
六、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全县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的防治工作,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以及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县属和授权管理的开发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三同时”的审查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县长环境目标责任制。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