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参与经济宏观调控,执行国家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控制本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土地供应结构及矿权总量、矿产资源供应结构、组织资源要素市场分析,研究制定产业和区域的供地政策、矿权设置政策。
二、强化对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严格保护资源,直接查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审核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审核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乡(镇、办事处)、区域总体规划。
四、依法监督检查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及测绘规划执行情况;负责行政区域内国土整治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组织调处土地使用权、矿权权属纠纷;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五、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征地的实施和管理;加强对“四荒”土地的管理;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查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受县政府委托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土地证书查验、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等工作。
七、贯彻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评估、转让、处置和政府收购等行为的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办事处)村用地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建立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八、负责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地质勘查监督管理工作;依照规定权限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依法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察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培育和管理矿业权市场,维护矿业秩序;对勘查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报批工作。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应急指挥工作机制;负责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
十、管理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工作,负责工程测量、房地产测绘及其他测绘的行业管理;承担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公开和内部用图的初审;负责测绘任务登记、招投标管理和测绘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测绘成果的保密监督管理和测绘成果目录与副本的收集整理上报;负责测绘统计工作并作汇总上报。
十一、依法征收、收缴土地、矿产、测绘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费、价款。
十二、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国土资源所所长、副所长和同级职务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奖惩、培训等管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所所长、副所长的绩效考评。
十四、主管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