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承诺
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条件:户籍在本县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的人均可办理,按中国六类残疾人标准对照,符合其中一类的明显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残联签署意见,县残联可直接认定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不明显的,必须到县残联开具介绍信和领取残疾检测评定表册,经县评残领导小组作残疾鉴定,达到残疾等级标准才能办理。县残联直接办理的交2张同低卡片照。需检测评定的,交三张同底卡片照。
二、办证程序尽量简化,缩短办事时限。手续齐全马上办结;办理《中残证》每本不得超过五分钟。
三、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残疾人持残疾证随到随办理。
四、残疾人九项康复,按上级残联规定的时间、费用标准向服务对象作承诺。
五、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提供优质服务。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礼貌待人、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或打电话到机关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科室(人)办理的制度。
二、首问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拖延,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三、首问人的责任: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四、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
五、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提供必要帮助。
六、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乐电话等要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七、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的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的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应该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全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全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五、违反本制度,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岗位替代制
一、岗位替代制(又称A、B角)是指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由分管领导指定相近人员代办其业务。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主要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主要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四、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代岗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五、违反本制度,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限期办结制
一、限期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有关事项的制度。
二、各股、室、所首问人要根据职责要求,客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办事项的办理时期。
三、对即办事项,经审核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办理一本《中残证》,包括审核材料、填写各种表册、填证、时限五分钟完毕。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符合办理条件的,由于资料不全的,要对其所需资料作交待,必要时作书面交待,对不符合条件,作细致的解释工作。如须收资料的,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五、对管理相对人求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六、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失职责任。
二、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的工作,贻误工作时间,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三、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四、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工作作风拖拉、办事无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经济损失的;
六、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失职类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