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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确定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的通知
都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贵州省行政服务监督和管理办法(试行)》黔监发〔2006〕15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项目的清理,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县级所有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驻单位
(一)设置独立办事窗口的单位
财政局、畜牧局、安监局、国土局、环保局、技术监督局、经贸局、物价局、林业局、公安局、乡企局、农机局、水利局、卫生局、发改局、文广局、城管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消防大队、运管所、工商局、民政局(负责都濡镇民政股结婚证、离婚证办理)、计生局(负责都濡镇计生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交通局和公路管理所(共同设立一个窗口,由公路管理所人员具体负责窗口工作)、科技局、交警队、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都濡派出所(便民服务项目)
(二)设置综合办事窗口的单位
教育局、民宗局、农业局、统计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事业登记局、气象局、盐务支局、司法局。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切实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相关工作的领导,将本单位的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项目统一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不得在政务服务中心以外的任何地点另行受理。各部门要结合清理出来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项目分别拟定办事指南(样表附后),并于2007年11月8日前将办事指南(文字资料和电子文件)报县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办公室。
(二)要认真做好选派后备干部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切实配强配齐窗口工作人员。
(三)要根据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结合县情实际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强化行政效能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认真做好县政务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不断推动我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附:办事指南样表
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务川自治县××局窗口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办理单位:
3、办理窗口:
4、承诺时限:
5、收费标准:
6、收费依据:
7、投诉电话:0852—
二、法定依据
三、办理程序
四、申请材料
五、备注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县建设局窗口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办理单位:××县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3、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建设局窗口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工本费:50元/本(正、副本);劳保统筹费:通用工程按建安造价的3.6%收取;定额测定费:按建安造价的1.4‰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建设工程造价的3%收取;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合同造价的2.5%、市政工程按工程合同造价的2%;质量监督管理费:按工程合同造价的2‰收取。
收费依据:劳保统筹费:黔价行审字[2000]152号;定额测定费:黔价房调[2001]170号;民工工资保证金:遵府办发[2003]194号;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县府办发[2004]123号
6、窗口电话:0852---
7、投诉电话:0852---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三、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建设局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认真填写申请表所列内容;
2、建设单位持《申请表》及申报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建设局窗口提出申请;
3、窗口工作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及要件进行初审,在1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申请,对不予受理的,一次性书面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4、经初审后同意受理的,将申请材料提交县建设局建筑业科进行审核,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同意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窗口工作人员3日内告之申请人到县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相关许可证手续;
5、经审核不合格的,由窗口工作人员3日内告之申请人到县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退回申请手续,并书面告之不予许可的理由及所缺要件。
四、申请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同意报建登记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原件一份;
3、计划部门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一份;
4、《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5、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6、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及已审查备案的施工合同各一份;
7、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原件一份;
8、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书面材料一份;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措施备案手续一份;
10、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资信证明一份;
11、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12、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入保证明依据复印件;
1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企业法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经理证、安全员证的复印件(以上证件均须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14、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建设局计生科)出具的计划生育监督管理手续一份;
15、按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劳保统筹费、定额测定费、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质量监督管理费的交费依据复印件各一份;
16、装饰装修工程还须提交消防审批手续、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各一份。
五、备注
1、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须按材料编号顺序将材料收集整理,并提交材料目录及清单;
2、劳保统筹费、定额测定费、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质量监督管理费等费用应在提出申请之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合同审查备案手续时在建设局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工本费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办理交费手续;
3、在审核过程中,需到现场踏勘、查验原件的,窗口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须按通知要求配合。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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